关于印发住建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今年是“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年,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部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检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全面贯彻落实,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依法行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二)坚持求真务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协调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与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将部门的自查与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检查有机结合起来。
(四)坚持分类指导。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方式。
三、主要内容
“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以及《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情况;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工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的开展情况;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以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参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和《指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
(二)自查阶段(4月—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自查,于6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报部普法办。部普法办于6月底前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自查情况报全国普法办。
(三)抽查交流阶段(6月—9月)。全国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片区,组织检查交流组进行互检互评,牵头单位由部普法办与地方协商后确定。部普法办结合工作情况参加检查交流,并进行督导。部普法办根据各地自查抽查情况,写出总结报告,于9月底报全国普法办。
(四)评比表彰阶段(10月—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全国普法办的要求,及时发现并逐级表彰“五五”普法单位和个人,于11月底前向部普法办推荐报送拟在全国表彰的先进典型名单。部普法办根据各地推荐情况,于12月底前,向全国普法办报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拟表彰的先进典型候选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把检查验收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内容。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亲自挂帅,切实抓好落实。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及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本部门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和考核验收标准。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确定的目标和要求,严格按照全国普法办和《指导标准》的要求,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验收,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任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制定宣传计划,加强与中央、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五五”普法期间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推广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果,为深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查漏补缺,全面推进。要结合检查验收,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这次检查验收作为一个推动工作、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过程,以此为契机,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并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启动做好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