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受重罚

2010-01-26 00:00

“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导致房屋成为危房,或造成其它重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令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通知强调,房屋的共有部位应共同管理,凡两名以上业主共用毗连结构的房屋,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家装过程中一旦擅自变动了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受侵害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照相关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通知特别明确,装修企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要限期进行改正,改正期间不得在北京承揽新的工程,并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系统。同时,通报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物业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规定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要履行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性行为和注意事项的告知责任,发现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时,物业企业要进行制止和和举报。   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均可向房屋管理单位投诉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及时检查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此外,装修人擅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登记部门将把房屋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况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中,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告知受让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装修人经认定为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导致房屋成为危房,或造成其它重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用也全部由装修人承担。   据了解,家装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的情况在北京市时有发生,通知旨在加强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利益。通知已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大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工作。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6-20 13: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