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营改增”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2-09-13 00:00
公司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京财税〔2012〕1641号)文件规定,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在9月1日正式实施,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主要是税率和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税率高但允许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低但不允许抵扣。但一般纳税人是否允许抵扣视是否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
二、此次“营改增”认定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三、2012年9月1日后部门申请开具发票时需准确提供购买方情况和相关信息。对于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税方法有区别,营业税是根据收取款项和一定的税率相乘计算出来的,由销售方负担税款,是对全部收入部分计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仅对销售业务增值部分进行征税,未增值部分的税款由购买方承担,属于价内税,增值税销售收入一般需要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后再计算相关税费:销售额=收取价款/(1+增值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从公式可看出营改增税负是否增加取决于进行税额能否取得有效凭证来确认。
销项税额是收取甲方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注明的税额。进行税额视收取不同票据种类而不同(具体参见增值税发票介绍表中注明可抵扣部分,相关税率以税务局规定为准)。因此,为降低增值税税负,各部门在选择供应商和服务商时,应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这样才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来降低增值税负。在同等价格和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家。另外可以考虑在确保服务质量不降低的情况下,将自己承接的劳务服务进行合法外包,解决一部分进项税的问题。总之要有计划、有目的的选择有信誉的供应商,合理考虑税收影响。
增值税发票介绍表
序号 发票名称 适用范围 税率 能否抵扣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时使用 17%、13%、3% 可抵扣
2 公路河内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公路货物运输业务 7% 可抵扣
3 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 17% 可抵扣
4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机动车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7% 除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外的机动车可抵扣
5 外购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销售免税农产品 13% 可抵扣
6 增值税普通发票 供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时使用 17%、13%、3% 不得抵扣
7 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7%、3% 不得抵扣
8 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 从事工业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7%、3% 不得抵扣
五、增值税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区别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服务业地税普通发票而言,税务部门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因为其直接影响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和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应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尤其是在开具和传递等各个环节。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
六、为顺利实施“营改增”工作,公司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要求:
1、指定专人进行发票的管理和开具,并进行登记。
2、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部门必须保证业务的真实性。“收款通知单”中的“经办人”和“项目经理”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并在“收款通知单”背面注明:购货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和账号,各部门应对业务真实性和购货方信息准确性负完全责任。
3、开票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信息认真开具发票,开具合格率要尽量达到100%。
4、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登记簿上签字并领取增值税发票。
5、会计人员及时将增值税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办理挂账待收处理。
6、在确认能收回款项时再申请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开具发票,且发票开具当月保证收回项目款。开具发票后,应及时送交对方相关部门,不得擅自保存,不得遗失。送交时,应提醒相关部门及时转交其财务核算部门,及时进行认证等相关处理。
7、除未跨月的情况外,发票开具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退回或作废。特殊情况下视具体情况,根据国税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进行处理。
8、为保证规范使用发票和税款计算的要求,以及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公司决定每月25日以后停止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改到次月开具。各部门应配合公司决定,合理安排工作,和甲方充分沟通,尽量减少对项目收款的影响。
9、采购物品或支付费用时,经手人事先要与对方商谈好有关发票事宜,要根据不同的经济业务内容,收取相应的发票。发票因故未能及时取得的,经办人应负责跟催,如跟催不到发票,此单发票的进项税额及其他责任由经手人负责。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进入项目成本的金额为发票金额加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入项目成本的金额为发票金额,所以工程部尽量和相关企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发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从外单位取得增值税发票后需核对的基本内容 1、发票上付款单位必须填写公司全称,不得空白、简写
2、发票上必须填写开具日期 .
3、发票上务必填写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若一张发票开具多项物资合计金额的,必须附有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的详细物资清单。
4、必须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5、报销发票必须是发票联,存根联、发货联不得作为报销单据。
6、发票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填写有误的,应由出 具单位重开。
7、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支付的金额相符。
从外单位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票后需特别注意的内容 1、发票记载内容字迹清楚
2、纳税人识别号等公司信息必须填写正确
3、发票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填写有误或金额有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改。
4、报销时提供发票联和抵扣联至财务分别用于财务记账和增值税抵扣。
10、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经办人在取得以上发票后,务必及时将发票交会计审核人员,以便及时抵扣。
收到相关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发票开票日期(含发票开票当日)180日内报销,报销时务必不要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绿色联)与报销单粘连,如超过180日未报销,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项目成本。
同理,我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超过180日的,不能退票、作废、换票,应于开出后及时送存相关方,对超过180日的,所造成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各部门自行承担。
11、取得发票审核报销各环节人员的责任:
经办人:应对报销发票负责,一经查出虚假发票,除追回该款项、赔偿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外,性质恶劣的,报请公司另行处理;
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对本部门发生的费用及票据具有控制、监管职责,以及对所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经查出有问题的票据,承担管理责任;
财务审核人员;核对票据与附据金额,审查手续的完备性,费用列支项目的合理性,金额计算的准确性,对应审出而未审核出票据问题的,一经查出,承担损失的全部责任;
上述人员违规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老项目“营改增”的衔接处理。
已开具缴纳营业税服务业发票,但尚未收回项目款的老项目,在2012年8月征期内按照已开发票面额一次性按照营业税来申报并缴纳税款,此后不得再申请改换增值税发票。对确认不能收回款项的发票,请务必于9月30日将发票退回,过期不得退回、作废。
13、项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务必单独核算,不得串项。
执行增值税后,根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才能计算出承担的税金总额,因此,更加要求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并收取可抵扣发票时,务必按照所属项目进行报销,不得串项,对串项造成的税务风险和税负增加以及项目可动用资金减少的由各业务部门自行承担后果。
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