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现场消防临设监理浅说

2010-07-21 00:0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大致应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电管理;二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临水、灭火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与器材等);三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绿色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三项工作的主体是总承包单位,我们(监理单位)应负监督责任。第一项施工现场临电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去年已经结合现场实际作了较详尽讲解,第二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临水、灭火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与器材等)工作迄今未有类似临电那样的安全技术规范。只是在类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文件》中有关现场消防管理部分体现但并不集中。第三项施工现场环境、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等建委下发的有关现场管理文件。本次讲解主要是围绕第二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临水、灭火组织机构与灭火器材等)工作展开。 一、在讲解前首先我们先复习一下两个文件: 1、《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列出了2010年安全生产网格检查计划,市建委每月下旬组织网格组,对全市在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以月报形式上报。 网格小组主要的检查内容为: (1)起重机械的备案及验收程序; (2)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程序及实施; (3)“洞口”、“临边”防护。 (4)每月按下列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内容。 7月份:临时用电;防汛应急响应;食品、卫生及防疫。 8月份:临时用电;防汛应急响应;食品、卫生及防疫。 9月份:国庆节前安全检查;生活区安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10月份:绿色文明施工;液化气的安全使用;有限空间检查。 11月份:消防设施配备和“动火证”的落实;绿色文明施工; 12月份:消防设施配备和“动火证”的落实;对民工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施工现场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预防煤气中毒的宣传教育;冬季取暖。 为什么要复习这一段?就是让大家不要放松警惕,2010安全年的网格检查还没有完。警钟长鸣! 2、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列出了对企业、企业负责人、总监动态记分办法,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积分情况,市建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10分时,对企业发出书面警示,同时提示有关协会慎重考虑该企业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 (二)企业积分达到18分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并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 (三)企业积分达到25分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或者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限制企业承揽新工程。 第十四条 根据人员积分,市、区县建委对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20分时,市建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30分时,市建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 为什么要复习这一段?就是要大家明白任何一处差错的影响不仅是危及个人而且要危及到整个企业!所以不要放过对任何一个差错的督察、整改,至少应留下管理痕迹。 通过上述回顾学习我们可以明白这次讲解的目的,大家知道临电设施与消防设施在施工现场是施工安全、质量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明摆着的,检查中不用研究一眼就可以看出毛病,找出扣分的理由。而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对现场消防的重视程度不如对临电那末重视,消防措施费舍不得投入,由此形成消防平面布置不合理,消防水系统设计不合理,消防水源无保证措施,消防水管(水箱)无保温措施,消防设备缺失,现场无消防通道等明显不合规的地方。为此在网格检查前结合各工地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将消防安全现场管理要点梳理一下,大家可以依此对自己监理的现场监督检查一下,有不合格的地方在网格检查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下面我结合工地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讲解一下施工现场管理中有关消防问题。由于水平有限,错误难免,仅供参考。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的依据是什么? 在今年巡视中发现有几个工地施工单位不设消防临水系统,消防器材配置甚少而且布置不合理,不能满足现场消防需要。其理由是:其一是工程规模小,措施费有限;其二是工地是地下工程或地上只有一、二层,工期很短;其三是多栋单层钢结构工程,座落平面甚大,措施费不足,有钱也觉得花得不值。有的施工单位甚至不接受监理的监督,反问你监理有什么根据? 现在我们来摆一下根据: 1、建设部第15号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九条 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2、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四)略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中 规定(供参考): (一)、室外消火拴的数量不得少于两座,并应按每座消火拴保护半径不超过50米的要求确定其总数量。   (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形(现场无法做环形时可枝形),其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消火栓的出水口直径为65毫米。   (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压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并逐层安装口径为65毫米的消火栓。每座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得大于25米。建筑物(不含住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升/秒,高度超过50米的,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升/秒。   (四)、消防泵用电,应与施工和照明等用电分开设置。   (五)、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米,车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体工程四周应有可停靠消防登高车的地方。施工现场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供消防车通行。 4、《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中规定:(供参考) 5.1.3 施工工地宜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5.1.4 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水源,设置高层临时供水管网和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电源应单独设置。 5.2.9 临时生活区内的办公、宿舍用房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5.3 施工作业区防火安全 5.3.1 ~5.3.2 略 5.3.3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5.3.16 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7)略  8)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防火督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该《试行标准》中还规定“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3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5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试行标准》写得很具体,操作性很强,大家可以参考《试行标准》并结合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规定、标准不一一列出。现在的问题是本文开头提到的三类小规模工程是否一定要设置临时消防栓系统?从文件上看尚未有强制性的规定。但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与器材等项应该是强制性的。 三、在监工地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1、文中所述三类小规模工地、地下工程或地上只有一、二层的工地、座落平面甚大多栋单层钢结构工程工地,不仅都未设置室外消防栓系统而且消防器材严重不足。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都不认为问题的严重性,碰运气撞大运,施工单位写一套做一套。上面已经提到这三类小规模工程是否一定要设置临时消防栓系统的问题,从文件上看尚未有强制性的规定。但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与器材等项应该是强制性的。监理工程师遇此情况应根据现场实际实事求是地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切合实际的现场消防方案,只要能满足现场实际需要可以不设临时消防栓系统,但必须用水箱、沙箱、沙袋配合灭火器材代之,方案与现场应一致。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尚未找到规范依据,但是工作应该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是对的。 2、在已经设置临时消防栓系统的工地存在以下问题: (1)、《临水方案》不审就签,方案中布局明显不合理未能指出要求修改,实际布局与《临水方案》明显不符未能要求整改。 (2)、消防水源的保证措施不齐全,建筑物(不含住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升/秒,高度超过50米的,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升/秒。 一般有条件的工地水源都取自于大市政给水管可以得到满足。但有些工地无此条件只能用水井或生活给水水源,这就需要设置一定容积(5~10m3、维持3~5min)的水箱、水泵、两通阀等设备。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是: 1)、水箱容积设定随意,一般偏小(不够3~5 min的水量); 2)、供水管道、水箱未保温,理由是冬季不施工,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就说自己不施工还应考虑周围环境的影响,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3)、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用时,之间未设两通阀,在消防时不能切断生活用水以确保消防用水;在构筑物内临时消防管道上接施工用水。 (3)、供水管径偏小,不符合干管不小于100mm,支(立)管65 mm的规定,个别工地甚至指施工供水管为消防供水管, (4)、消防栓布局不合理,个别工地在集中的办公区、生活区、库区均未设消防栓。 (5)、消防栓未按规定的间距设置,远大于50m。个别工地把消防栓置于构筑物很近或很远的地方,一般应置于道路边2m左右的位置。 (6)、消防栓处未设明显的标志,这是个普遍现象。个别工地消防栓处不但未设明显的标志,而且好几个消防栓被杂物淹没了。 (7)、消防泵电源应来自一级箱(直埋),这一点已在《临电规范》讲座中强调过,尚未发现接错的工地。 (8)、最后强调一下动火审批管理制度,在各种《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文件中都有阐述,十分重视。所以应该作为监理日常安全检查巡视的内容。 由于本人不是水专业的,水平有限,错讹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大家批评指正。本人觉得有三篇标准很有实际指导意义,供大家学习应用。 附录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上海市) 附录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北京市) 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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